(2023年6月13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议,即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一、考评内容及分值
(一)对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10分)
1、会议专门研究;
2、有班子成员负责;
3、主要领导日常督促;
4、其他。
(二)办理方法、措施和力度(35分)
1、有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
2、确定具体科室、具体人员办理;
3、落实措施具体、有力;
4、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
5、其他。
(三)与代表沟通情况(15分)
1、办理前、中、后与代表联系情况;
2、走访、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
3、办理答复征求代表意见情况;
4、其他。
(四)按规定时限办理情况(10分)
1、接到承办任务后,及时统筹安排;
2、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在当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3、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在收到建议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毕;
4、其他。
(五)书面答复情况(20分)
1、紧扣主题,内容具体;
2、态度诚恳,语气谦和;
3、依据充分,说理透彻;
4、文理清晰,明白易懂;
5、其他。
(六)办理总结资料情况(10分)
1、提交各阶段办理情况;
2、提交办理佐证材料;
3、提交建议答复情况;
4、其他。
二、考评方式
1、以办理单位答复代表的文本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资料、代表的反馈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部分市人大代表通过督查了解到的情况为考评依据,进行综合评分。
2、以单项建议的办理情况为考评单位。
3、联合办理的建议,以主办单位为考评对象。
4、考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考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5、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视情况在当年考评或者列入下年考评。
三、考评结果应用
1、考评结果纳入各承办单位当年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2、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感谢或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