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6月25日经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
安顺市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服务优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打造国际知名的山地瀑乡生态旅游目的地、屯堡文化旅游目的地、避暑康养度假旅游目的地,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国际视野、文化铸魂、生态优先、产业融合、景城共建、主客共享的原则,推动观光、休闲、康养、旅居等旅游业态转型升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编制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信、民族宗教、应急管理、气象、大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外事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城市为载体、以旅游业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营造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热情好客的城市氛围。
旅游经营者、导游等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倡导安全、绿色、文明旅游。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七条 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应当强化城区的旅游功能和文化赋能,发挥黄果树旅游景区的带动作用,形成景城共建、文旅体融合的城市发展格局。
第八条 支持黄果树、龙宫、格凸河、花江大峡谷、屯堡文化旅游区和安顺古城等景区建设,推动景区在资源集聚、品牌引领、产业带动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康养福地、瀑乡安顺城市品牌影响力。
第九条 中心城区应当围绕安顺古城、虹山湖、贯城河、娄湖等打造城市核心旅游区,优化文旅体智慧服务,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
非中心城区应当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乡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点旅游资源整合,优化旅游空间布局,打造特色旅游带:
(一)以黄果树旅游景区为重点,龙宫、格凸河、花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等为依托的喀斯特风光旅游带;
(二)以屯堡文化为代表,以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古人类文化遗址等为依托的地方特色文化体验旅游带;
(三)以王若飞故居、弄染结盟遗址、杨武红军桥、红三军团渡江作战旧址、三线建设工业遗产等为依托的红色文化旅游带;
(四)以21℃城市气候、安顺美食为依托的避暑康养旅居带;
(五)以特色小镇、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特色民俗、现代农业、古茶树等资源为依托的乡村旅游带;
(六)其他具有安顺特色的文旅体新型旅游带。
第十一条 一流旅游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与城乡自然山水、景观视廊和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相协调,塑造特色鲜明、和谐有序的城市风貌。
利用古城、古镇、传统村落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利用工业、农业、科教、体育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确定重点保护对象,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生态环境共建共治监管机制,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平衡性和生物多样性。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促进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鼓励、倡导旅游经营者在景区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引导旅游者绿色低碳旅游。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等区域的保护。
鼓励发展生态观光、休闲、避暑康养旅居和研学等旅游业态。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科学评估自然资源的承载力,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屯堡文化、民族文化以及安顺古城、名镇名村、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展具有安顺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
加强对地戏、花灯戏、蜡染工艺、民族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生产文创产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
依托三线建设工业遗产、航空工业产业园、航空展览馆、花江峡谷大桥、坝陵河大桥等资源,推动科技研学、低空跳伞、低空飞行等旅游业态开发。
第四章 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水、电、气、网和环卫绿化、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和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覆盖城乡、主客共享、实用便捷的旅游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一流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旅游标识、房车营地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公路路网等级结构,构建快进慢游的综合交通体系。
优化山体、滨河、环湖等绿道体系、生态廊道及步行道网络,完善慢行系统建设,提升其通行、观光、休闲与健身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建设多功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者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交通、票务、信息、咨询、消费、引导、讲解等旅游综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酒店、商业街区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在旅游干线配置旅游驿站,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休憩、寄存、咨询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旅游者聚集的公共场所,统筹安排母婴室、旅游厕所、医疗急救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星级酒店、绿色旅游饭店创建和精品民宿培育,促进传统与新兴住宿业发展。
加强旅游综合购物中心、特色购物街区和品牌购物店建设,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品牌入驻商业聚集区及旅游景区规范化经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电影院、剧院、游艺场、主题乐园等场所,打造与沉浸式、体验式等新型文化主题演艺业态深度融合的实体空间载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机场、车站、码头以及景区、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统一规划,设置多语种对照的全景图、景点景物、指路、警示、服务等标识标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建设,优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市民以及旅游者多元化需求。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引导通信运营企业完善超高速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移动物联网,提升网络通信性能和绿色算力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要街道以及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者服务中心、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群体对无障碍旅游的需求。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新建景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范、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完善旅游产业链,统筹发展生态观光、避暑康养、历史文化、城乡休闲、红色旅游及研学等多元旅游业态,引导旅游产品创新,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开发沉浸式、互动式、实景化的新型演艺项目。
培育户外运动产业,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打造特色品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推动文化、旅游、体育深度融合,鼓励文化项目、体育赛事进景区,打造集文艺表演、体育活动和旅游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居、康养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旅居、康养产业服务保障体系,推动旅居、康养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发展夜间旅游消费,开发夜间文旅体消费产品,打造夜游安顺特色品牌。
鼓励景区经营者开发夜游光影系统,开放夜间游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安顺特色美食体验街区建设,鼓励挖掘和宣传屯堡菜系、传统小吃、民族汤锅等地方特色餐饮文化,打造推广安顺味道特色美食产品、美食品牌,培育壮大餐饮市场主体,提升旅游餐饮服务水平,传承传统饮食文化。
鼓励和支持餐饮食品行业协会、烹饪饭店行业协会制定安顺美食推荐目录,举办安顺美食节赛,开展饮食老字号和名菜名店名师评选,挖掘传承民间菜品,满足旅游者多元化饮食需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建旅游商品品牌,特色旅游购物店,促进本地特色食品、服饰、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创产品的设计创新和品质提升。
加强安顺茶叶、金刺梨、关岭牛、镇宁蜂糖李、紫云红芯红薯等本地农特产品的宣传销售,促进农旅融合,推动乡村振兴。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者服务中心、旅游驿站、景区、主题公园、旅游酒店、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本地旅游特色商品展示、销售区域。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国际化经营,发挥优强旅游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带动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地接旅行社的培育力度,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专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内主要客源地在旅游市场推广、客源输送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完善互惠共赢激励机制,积极拓展客源。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优化工作安排,将职工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庆、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引导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引导、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联票、年票季票、家庭票、特定群体门票等减免措施,多种方式吸引、招徕旅游者。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强与国外知名旅游城市和世界旅游联盟等国际旅游组织的联系,建立互惠共赢合作关系,定向拓展国际客源。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多方参与的旅游联合推广协调机制,加强旅游形象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
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等有关部门,利用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协同宣传安顺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提升安顺旅游的国际知名度。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旅游者服务中心、景区、主题公园、酒店、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在显著位置为安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广告展位。
第六章 服务优化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大数据、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智慧文旅综合服务云平台,适时发布和推送道路出行、气象预警、实时游客量、票务、求助、医疗救助、投诉和灾害救援等信息,提高智慧旅游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景区、旅游酒店、旅游者服务中心等开展线上线下预订和咨询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景区、酒店宾馆、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为境外旅游者提供便捷的货币兑换服务。
鼓励商户、机场、高铁、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向旅游者提供便捷化、多元化的支付服务。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旅游高峰期加强旅游景区的交通秩序维护。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司乘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文明礼仪培训,优化中心城区、高铁站、汽车站、火车站、机场与景区之间旅游直通车接驳服务,开通城际旅游专线,在节假日与旅游高峰期合理延长运营时间,提升交通枢纽的旅游服务功能。
支持汽车租赁企业完善机场、车站、景区周边租赁服务网络,鼓励推广落地租车、异地还车业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间免费开放自用的停车场和厕所。
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在假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开展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安全风险预警,督促旅游经营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完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行业旅游服务的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健全旅游志愿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志愿者队伍建设。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咨询讲解、文明引导、秩序维护、翻译接待、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旅游志愿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对旅游市场开展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依法保障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流旅游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流旅游城市宣传、旅游发展合作、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发展奖励等事项,为一流旅游城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一流旅游城市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推动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推动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人才培育、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为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咨询专家库,发挥智库作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开展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研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网站、报刊、电台、公众号等开展一流旅游城市的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开展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四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旅游纠纷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金,明确旅游纠纷先行赔付金管理机构。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旅游、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构建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旅游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参与旅游纠纷解决。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